(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三)补助程序
1.申请
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180天 ;计算),并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按90天后计算),由本人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重 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4) 。
2.审核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参保系统进行审核。
3.确认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名单送同级财务部门确认。
4.划拨
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划入申请人帐户。
2.审核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参保系统进行审核。
3.确认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名单送同级财务部门确认。
4.划拨
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划入申请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