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 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 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 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
2. 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 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零就业家庭人员;
(3) 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1. 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 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
2. 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 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零就业家庭人员;
(3) 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助标准
(二)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三)申报程序
(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
(4)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 印件。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 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区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长期保存。
2.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人力社 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初审、复核可采取系统批量比对、集中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重 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其中实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3.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